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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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

(2000年6月2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的审查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公布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报送规章备案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各十五份。规章制定说明应当包括规章的制定依据、程序、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备案规章、规章审查要求和建议的收文、存档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规章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其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

第九条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章提出审查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章进行审查。

第十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斗门县和香洲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审查的要求,对规章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规章审查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查建议对规章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委派人员或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可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审查后,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以法制委员会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在两个月内答复,提出对有关规章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市人民政府应当修正而不修正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关于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的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关于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表决的撤销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关于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在《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珠海特区报》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备案规章经审查处理终结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于七日内将审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审查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提出人。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章目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就规章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上一年的年度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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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以劳安字〔1990〕2号文印发)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本案是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案情:
2004年5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邓建某伙同陈金某、陈某、黄会某四人在福建省漳平市第三中附

近的铁路上,拦下赖伟某和李微某,被告人邓建某和陈金某上前殴打赖伟某,并把赖伟某和李微某带

到该市一汽车站后面的破房子里,陈某和黄会某看住李微某,陈金某用棍子打、用烟头烫赖伟某,问

其身上是否有钱,在赖伟某称没钱的情况下,陈金某以有人出500元要砍断赖伟某手为借口,并说如

果赖伟某拿出1000元来,要把对方的手砍断,赖伟某被迫同意给500元钱。后被告人邓建某和陈金某

将李微某留在现场做人质,等拿到钱之后才放李微某回去,陈某和黄会某跟随赖某坚回家取钱。到家

后,赖伟某趁他们不注意,将陈某和黄会某关在房间里,与家人将他们抓获并报警。当漳平市公安局

民警前往解救李微某时,被告人邓建某和陈金某逃脱。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了分岐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邓建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受害人用棍子打、烟头烫的

暴力手段,逼迫受害人交出钱款,目的在于立即劫取财物,在受害人赖伟某与李微某没有钱的情况下

,俩被告人陈某、黄会某跟随受害人赖伟某回家取钱,赖伟某始终处在暴力控制之下,其本人就是被

告人等人的抢劫对象,到其家中取钱应视为整个抢劫过程的持续。本起抢劫在时间上是持续和在现场

上是延续不间断的,故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定罪判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邓建某、陈金某等四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绑

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是构成绑架罪案,理由如下:
一、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相似与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

人身伤亡。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本

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绑架罪

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复杂客体,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客